校园概况

四川省双流中学协和实验初级中学章程

时间:2017-04-24 17:25 作者:admin 阅读数:1101

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,按照《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》,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,根据学校办学实际,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,由学校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,经广泛征求意见、校长办公会研究、专家咨询论证,形成了由总则、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、学生、教师等七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,于2017年3月27日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
序  言

四川省双流中学协和实验初级中学地处双流县协和街办清河社区,原名双流县鹤林中学。1970年始建于鹤林村王家大林,1992年迁校至清河村,同年11月改名为双流县华阳第二初级中学,2014年4月更名为双流县协和初级中学,2015年8月更名为四川省双流县中学协和实验初级中学,2016年3月双流撤县升区更名为四川省双流中学协和实验初级中学。学校在4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,历经了探索、曲折、发展的轨迹,在探索发展的办学实践中逐步形成了“为生命而歌”的学校精神,形成了“生命教育”的办学特色、“润泽生命、和谐发展”的办学理念和“品正志远、学精体健”的校训,用完善的人格去塑造学生,用丰富的活动去锻炼学生,用远大的理想去激励学生,用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和精良的师资去培育学生,使所有学生不断成长。

学校坚持德育为首,教学为中心,注重常规教育,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,全面提高教育质量。学校先后被评为成都市“德育先进集体”、成都市“爱国卫生先进单位”、“双流名校”、“双流县校风示范校”、“双流县文明单位”、“双流县园林式单位”、“双流县办学水平综合评估先进单位”、 “成都市先进教科室”、成都市“阳光体育示范校”、成都市“新优质学校”等。连年的初中教育教学质量获教育局表彰、连年获双流区教育教学责任目标考核一等奖等多项荣誉称号。

学校十分重视教育科研,先后承担了国家、省、市、区科研课题,并荣获国家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,促进了学校的教学质量的提高。近几年来,学校极力打造科研强校、科研强师、科研强生的“三强”品牌,学校以科研为先导,以课改为准则,以课堂为平台,以培训为手段,以提高为目标,促进了学校的可持续发展。

第一章   总  则

第一条 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,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推进学校依法治校,建设现代学校制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本校全称为:四川省双流中学协和实验初级中学,简称为:双流中学协和实验初中,英文名为:Shuangliu School Xiehe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,Sichuan Province,学校地址: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协中路90号。

第三条  本校由双流区教育局举办,经登记机关批准,属公益Ⅰ类事业单位。本校是一所实施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,现在办学规模为 15个教学班,具有法人资格,独立承担民事。

第二章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

第四条 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对外代表学校,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。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。

学校校长由区教育局依法任免,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的聘任按照双教函〔2015〕101号的规定执行。

第五条 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:

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。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行政管理、人事、教育、科研、思想政治等工作。

第六条  讨论决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、办学特色、计划总结、课时安排、招生考试、师生重大活动、人事安排、考核奖惩、评优选先、职称评定、工资晋升、经费安排、基建、绿化、校舍维修、设备采购、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各类承包合同签定等重大工作事项,以及审议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决策,决策程序为:

校长办公会议题的准备:议题由主办处室在充分收集、调查、研究的基础上,提出明确、可行的文字方案(内容包括议题背景、操作程序办法、工作要求以及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等,有的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),送交分管校长审定后,在会议召开前3天送交记录员。记录员将有关材料汇总整理并经校长审定后,于会前2天送达与会人员,以便与会人员提前了解会议内容,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。

校长办公会议记录要求所有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决议内容,并做好电子、纸质会议纪要存档。

规章制度类的议题,先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,再交教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。

第七条 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(代表)大会制度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。凡属教职工(代表)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均须提交教职工(代表)大会审议。

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工作机构,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落实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
学校工会的职责:按照《中国工会章程》执行。

学校工会委员的产生方式 :依照《工会法》和《中国工会章程》的规定执行。

学校教职工代表的职责: 1、讨论审议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、学校发展规划、学校整体改革方案。 2、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工资方案,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方案。 3、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。 4、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。 5、评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等。

学校教职工代表产生的方式: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,期满换届选举,教代会每年召开1-2次,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
第八条 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。

第九条  学校设置行政办、教务处、德育处、总务处四个职能部门。其主要职责分别如下:

行政办:

(一)正确贯彻执行学校的办学思想和工作安排,协助校长搞好综合性服务工作,充分发挥助手参谋作用。

(二)负责安排处理学校日常事务,落实和办理领导批示和交办工作,按领导意图和具体指示,及时处理偶发和突发事件。

(三)按既定程序传递和回收信息。周密组织、协调各部门的工作,使各部门密切配合,协调一致,切实实现学校的整体办学目标。

(四)起草全校性的通知、计划、总结和汇报材料。作好校级会议的记录。搜集整理集体、个人荣誉资料、职称评聘、岗位设置、评优选先、编写学校荣誉册。做好文件的收发、传阅、督办和归档工作;按规定填报有关表册;做好保密工作,负责教师考勤。

(五)负责各类校级会议的考勤记载和值日工作的安排、考勤。

(六)负责对外联系,搞好与校外单位和邻近干群的关系;做好师生、校外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;领导治安、消防工作。

教务处:

(一)组织招生、编班、考试、阅卷、统分等工作。

(二)组织班主任、教师与总务处配合做好开学工作,如报到、注册、发书、检查假期作业、打扫卫生、布置教室、搞好环境卫生等工作。

(三)编排课程表、生活作息时间表和平时教师的调课、安排老师代课等工作。

(四)学籍、档案的管理工作:如毕业、肄业、升留级、转学、休学、复学、退学,学生优秀事迹、处分的记载管理工作。

(五)考试工作:月考、期考、毕业考试的试题的收存、打印保管、保密、试题的分班准备、成绩统计总结以及学生的转学等工作。

(六)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。

(七)办好教学用书的预订工作:如教师的用书、教学参考资料,学生的教科书。

(八)图书室、资料室、实验室、电教室、体育室、音乐室、美术室等功能室的管理工作。

(九)学期末的结束工作:如组织好教师搞好教学总结,布置假期作业,发学生家长通知书;教导处的假期值班安排等工作。

(十)教学研究、课程改革等工作。

德育处:

(一)学校德育处要在学校党支部和行政领导下,认真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,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。

(二)指导班主任做好班务工作,制定班级工作计划,贯彻执行《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》,加强班集体建设。

(三)组织实施《中学小德育大纲》、《纲要》、贯彻中学小学(师范生)、《日常行为规范》、组织评定“三好生”、优秀班集体以及在教职工中的各项评优选先工作。

(四)按照党政要求,组织教职工的政治、理论学习。

(五)负责开展创建“文明单位”的工作和校容校貌校风建设。

(六)指导和帮助学校共青团、少先队、学生会等群团组织,开展好有教育意义的活动,认真搞好大课间活动,协助教务处抓好艺术教育工作。

(七)协同教务处,教研组积极探索和改进各科教学渗透德育的工作。提高教育效果。

(八)协同学校总务处、安全处做好学校的治安、保卫、消防工作,积极开展“创安”活动。

(九)协同、帮助学校部门做好社会、家庭教育工作。

总务处:

(一)在校长领导下,根据党的教育方针,学校工作任务和勤工俭学原则,努力改善办学条件,为教育教学教改和学校管理服务。为生活服务,为提高办学质量创造物质条件。

(二)严格执行党的路线,方针、政策,按规定办事,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。组织和培养一支有组织、有纪律、业务好、作风正的后勤队伍。

(三)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,增强主人翁责任感。提高服务质量。加强学习培养良好的职业技能,增强职业道德;遵守职业纪律,明确职业责任,积累职业经验。做到总务工作人人有专责,事事有专管,办事有标准,工作有效率。

(四)全体职工要听从指挥,无条件服从工作安排,主动积极工作,严格遵守自己的岗位职责,做到有章可循,按章办事,违者必究。励行增产节约的原则。

(五)严格财经纪律,执行财务制度。杜绝滥用资金,挪用资金,做到合理使用资金。

(六)严格校产管理,实行实物负责制,做到帐实相符。

(七)自觉听取师生意见,接受群众监督。

第十条 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。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、改、废的程序为:成立管理制度领导小组--起草制度--教代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二分之一以上人数赞同通过执行。

第十一条 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,主要内容与方法是:学校建立年级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。实行班级授课制度。

第十二条 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。主动公开的事项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。

1、单位责任部门提出公开申请;

2、部门负责人、分管领导对公开申请进行审核、审批;

3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审批的公开事项进行备案。

第十三条 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,综合运用信访、调解、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。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。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,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、受理及处理规则。

第十四条 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三章  学  生

第十五条 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,即取得学校学籍,为学校学生。

第十六条 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
1、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育教学设备、图书资料该权利可简称为“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”。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的保障,教育教学活动只有在师生的互动下,才能取得相应的成效。学校的各种设备、设施和图书资料是为学生而设立和投入的,学生是这些物质设备、设施的主人。他们有权了解和使用这些物质设备,以保证学习的过程中,完成学习任务和要求。

2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贷学金、助学金,该权利可简称为“获得学金权”。这“三金”是为了保障学生享有受教育权而设立的,奖学金是鼓励学业优秀的学生,贷学金、助学金是让贫困家庭学生获得均等的教育机会,以保证他们完成相应的学业。

3、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、学位证书,该权利可简称为“获得公正评价权”。它包括两方面:一是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有获得公正的学业评价和品行评价的权利。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应是认真负责、公平合理、实事求是的。如果学生认为教师的评价失实,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加以纠正。二是学生在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后,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、学位证书。

4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,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,该权利可简称为“申诉或诉讼权”。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,有权通过申诉或诉讼保护自己,它是公民申诉权或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体现。学校在学生违纪、违规进行处理时,难免会失当和失实,学生对所受处分持有异议时,有权想有关部门提出申诉。

5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学生作为公民,同样享有宪法、民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利,同时还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》等赋予的权利。需要指出的是,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,还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,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。

第十七条 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1、 尊重法律、法规。

作为学生,他首先是社会成员,因而同所有公民一样,必须履行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的义务。同时,作为受教育者,还必须履行遵守教育法

律、法规的义务。

2、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。

这是指遵守教育部颁发的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。这三部规章制度,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学生在政治、思想、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。为此,学生应积极努力,自觉提高自身素质,养成良好的政治素质、道德品质、行为品质和心理素质。

3、 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。

这是学生特定义务。作为学生,要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,要充分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,刻苦学习,牢固掌握所学知识,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。

4、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。

该条义务是第一条义务的具体表现和延伸。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管理制度,是建立正常的、规范的教育秩序所不可缺少的措施,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,成为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好学生。

第十八条 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
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
第十九条 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、交流、测验、实际操作、作品展示、自评与互评等各种方式,为学生建立综合、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,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。对学生的道德品行、健康体质状况、法律素养、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第二十条 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通过助学金等形式依法提供资助。

第四章  教职工

第二十一条 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
第二十二条 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,实施竞聘上岗。学校依据《劳动法》《劳动合同法》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。

第二十三条 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、岗位竞聘、奖励与处分的依据。学校按照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,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。

第二十四条  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:

(一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
(二) 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
(三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

(四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;

(五)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

(六)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。

第二十五条 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: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
(二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
(三)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
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

(五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
(六)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

第二十六条 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。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:根据《双流县教育局关于<双流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(试行)的通知>》《双流县教育局关于<双流县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办法(试行)的通知>》《双流县教育局关于<双流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(试行)的通知>》(双教人〔2009〕29、30、31号)等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绩效分配方案。

第五章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
第二十七条  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形成教育合力。

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。

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治、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,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。

第二十八条 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,按照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。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。

第二十九条  学校依托社区,开必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。

第三十条  学校建立校友会,发挥校友的宣传、桥梁、教育、助学、咨询等作用,促进学校发展。

第三十一条 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不断扩大对外交流,拓展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平。

第六章 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

第三十二条   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为:财政全额拔款。

第三十三条 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(本条依据是《教育法》第七十条、七十一条的规定)

第三十四条 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

学校依据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(财政部令第68号)和《中小学校财务制度》(财教〔2012〕489号),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。

第三十五条 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。

第七章  附则

第三十六条 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。

第三十七条  本章程修订由章程领导小组提出,经教职工(代表)大会审议,校务会议通过,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三十八条    本章程由学校全体行政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九条    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